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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综字号、财综字号、常政办函号文件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属堤防工程保护的城乡居民和农、林、牧、鱼场以及工厂、商店、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均要按规定交纳堤防保护费和承担堤防维护义务及排渍费。
二、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政综字号文件精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途中追加或减少,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住宅和农、林、牧、鱼场按保护面积和每亩每年9公斤稻谷(也可按稻谷当年市场价折款)计收。
2、工业、企业按当年固定资产的总值0.6‰计收。
3、商业、个体户按当年营业额的0.6‰计收。
4、事业单位按保护面积每亩每年9公斤稻谷或按上年末人数每年每人10元计收。
三、排渍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办农号和政发号及常武政号文件精神,每亩每年负担排渍费54元。(凡驻院各单位和非农业占地都同农户一样负担防汛工日和冬修工日6个,每个工日按8元计算,排渍费每亩每年按6元计算,共54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堤防维护费及排渍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规定:
在足额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仍应做好堤防维护费及排渍费的收缴工作,受堤防保护的工业、企业、居民住宅和农、林、牧、鱼场、商业部门(含个体工商企业)等企事业单位都应按规定标准,积极依法交纳堤防维护费、排渍费,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及时到位。
现将应交纳的堤防保护费、排渍费下达给你们,当前防汛已到,以宜抓紧汛前的各种准备。请接此通知后及时按数额上缴镇水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