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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长江沿线船舶、沙(卵)石场及码头经营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优化纳税环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范围内长江沿线经营船舶、沙(卵)石场及码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对象
(一)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营运的船舶;
(二)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沙(卵)石场;
(三)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码头(含水上加油站);
(四)区支付区境外长江沿线营运船舶营运费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清理整治内容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年以来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如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情况
税务部门对上述专项清理整治对象进行逐户清理,检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和使用发票。
(二)地方各税缴纳情况
1、营业税及附加
①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存在隐瞒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挂靠企事业单位实质上个人经营,从而逃避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以公司经营形式的清理对象)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①检查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船舶、沙(卵)石场、码头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或是否按收入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对所属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特别是对船员、高级技师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③检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合伙人、股东的分红是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承包承租经营户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税
重点清理各类船舶是否按标准足额缴纳车船税。
5、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其他地方各税。
三、清理整治期限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年9月26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四、法律责任
清理整治对象(含单位和个人)应在年9月30日前,严格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缴纳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各项收入实现的地方各税。凡纳税人在自查申报期间主动向税务机关补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自查申报缴纳税款,或者经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初步确定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区地税局立案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或者违法抗税不申报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移送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