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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是城区主要的生活饮用水源及重要的防洪灌溉水利工程。为维护水库正常水事秩序,确保居民饮水和水库下游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水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库区、水库枢纽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库库区、水库枢纽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库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水库设计洪水位(121.8米)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自设计洪水位线顺坡向上延伸至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二)大坝保护范围:背水坡坡脚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左右两端向外分别过山脊至背坝的槽中心。
(三)溢洪道、灌溉明渠保护范围: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30米、灌溉明渠自开挖线向外延伸1.5米,输水隧洞、竖井、闸门及其启闭设施周边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二、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禁止在水库库区、水库枢纽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淘金、葬坟等活动;禁止在大坝上垦植、放牧、挖坑;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行驶重型车辆、停靠船只和竹木排筏;禁止在大坝枢纽区游玩及下水库游泳;禁止擅自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禁止私自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三、加强库区生态保护。禁止在库内炸鱼、毒鱼、围鱼、电鱼;禁止在水库水域内养鱼、钓鱼;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规模畜禽养殖、大范围施用农药化肥、开荒和砍伐林木;禁止倾倒弃渣弃土、生活垃圾及堆放、填埋固体废弃物等;禁止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工业废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及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水库灌区设施管理。水库灌区范围内一切水利设施及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上的附属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属灌区管理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原有权属不变。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开发和建设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水利、国土、环保、公安以及农、林、畜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库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能职责,对损坏水库工程设施、危害水库安全、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水库设施、从事有碍大坝和水质安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