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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定点清洗场所,统一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的清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区域内(含长岭炼化、石化两厂的各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及个体运输业主)装贮过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容器)必须集中到依法设立的专业化洗车场进行清洗。
禁止在任何水体随地清洗车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废水、废渣的行为。
二、区域内任何非依法设立的专业化洗车场(点)禁止接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的清洗。
三、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必须到区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定期报告清洗情况,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
四、欢迎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的非法排污行为,一旦查处属实,将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区环保部门要对车辆(容器)在清洗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区交警、交通、建设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清洗车辆(容器)实行严格监管。
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实行从严查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