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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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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事项通知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

水土保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增加,对地表地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剧,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日益加重,制约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使命、紧迫感、责任感,牢固树立水土保持国策意识。

二、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了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成立市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市水利局、市水土保持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房产局、市城建投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市水土保持局,市水土保持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责任

水土流失是我国当前头号环境问题,为了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法律规定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罚制度,市政府将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对市直、乡镇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安排一定比例的分值,定量考核,奖优罚劣。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市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市发改部门要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立项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市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水土保持部门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和采矿许可时,要将水土保持审批意见作为审批条件;市环保部门要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房产局等部门对涉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配合水土保持部门加强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将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征求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在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或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建设。层层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工作不落实、不负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