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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国家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市容市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区主次干道及其它公共场所临街护栏、电线杆、树木、绿化带等设施上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乱拉乱扯绳线,吊挂、晾晒、堆放衣物、鱼肉、酱菜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临街单位、店铺(摊档)透明玻璃墙外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张贴、设置、拉挂广告、宣传标语和乱刻乱画、乱涂乱写。
三、严禁在县城规划建成区道路上摆摊设点,临街门店一律不准出店占道经营。
四、严禁在县城规划建成区道路临街乱搭乱建、乱改乱扩、乱堆乱放、乱挖乱设。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位、遮阳(雨)篷等设施按照城市市容规划要求设置,已建成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造到位。
五、临街门店招牌、标牌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更换应向县广告管理办公室申报、审批,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
六、凡城区临街建筑工地和装修门店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实行全封闭施工。工地出口路面必须硬化,设置沟槽式洗车台,净车出场。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以及其它散装材料和液体必须采取密封式运输,严防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卫生、公安、城管和广告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