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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事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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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事项通告

为切实加强土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年7月21日起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土行为和整治小瓦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是重要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土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县国土部门批准,获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开采。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侵占、盗取土资源。

二、凡未经县国土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开采土的,均属非法采矿。自本通告之日起,所有非法开采土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所有小瓦窑厂必须于年8月8日前烧完剩余瓦坯,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所有瓦机设备并将土地复垦到位。

四、各有关乡镇要组织对辖区内的非法经营小瓦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认真做好小瓦窑业主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配合整治行动,自行关停。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关停、拆除设备并复垦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拒不配合整治行动,逾期未自行关停和拆除复垦的,县国土、环保、工信、工商、安监、水务、林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在打击非法开采土行为和整治小瓦窑专项行动中,凡阻挠、干扰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县打击非法开采土和整治小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县打击非法开采土和整治小瓦窑领导小组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