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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农机经营划行归市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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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农机经营划行归市通告

为优化城区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城区机动车销售、农机具及配件经营、汽车修理及汽车美容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城区机动车和农机经营划行归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农机具及配件销售、经营(汽车修理、保养、装饰、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户待兴湘市场第四期工程竣工后再进入),一律于年4月15日前到兴湘市场内集中经营。

二、在4月15日前,县公安、商务、税务、工商、农机、规划、市管、城管、运管等部门要组织经营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兴湘市场集中经营。县运管部门要依法停止对城区机动车辆服务业的证照年审;工商部门要依法停止对城区机动车辆及配件销售、服务、维修业营业执照年检;税务部门要依法停止对城区机动车辆及配件销售、服务、维修业税务登记证年检和相关票据的发放,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相关证照的发放。

三、对4月15日后,仍未按规定搬迁的经营业主,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限期转迁。对被注销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后仍在原地继续经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在指定期限内新入驻兴湘市场的经营业主,均享受县政府规定的税收即征即奖与免收一年门店租金等优惠政策。兴湘市场管理方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完善配套市场设施,为入市经营者创造良好经营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五、各相关业主要顾全大局,主动搬迁。县商务、规划、农机、市管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各相关业主自觉配合搬迁。

六、县公安、商务、税务、工商、农机、规划、市管、城管、运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区机动车农机经营划行归市工作。对拒不搬迁的经营业主,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搬迁;对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的非法经营业主,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