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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省级交通管理模范县城、社会治安模范县城,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丢乱扔,乱贴乱画。凡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1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每次处20元罚款;乱贴乱画的,每次处50元罚款。
二、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鞭炮、拖丧过市,违者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四、部门单位路段包干责任和“门前六包”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业主处50元罚款(没有经营业主的由门店业主负责)。
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红绿灯控制区内禁止车辆停靠,禁止行人逗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通行,右侧行驶。行人过街要走人行横道(斑马线),不得乱穿街道。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城市公交车必须按规定线路依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严禁招手即停,随意上下旅客;严禁机动车在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车站30米以内范围停靠;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停靠;禁止畜力车、拖拉机在城区迎宾中路、迎宾北路通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七、严禁摩托车在城区载客营运,违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