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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堤防保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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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堤防保护通知

为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的范围

河道管理的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小于10米)为管理范围。长江、洞庭湖防洪大堤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200米,其他河道堤防保护范围为的护堤地以外100米,沙基堤段为护堤地以外200米。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0米为保护范围。

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10米为保护范围。

二、严格河道堤防管理相关规定

1、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防汛电力设施、水文监测、通信设施;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浪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渣、泥土和垃圾等。

3、禁止在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房、放牧、打井、挖窖、葬坟、爆破、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①采矿、取土、弃置矿石或淤泥;

②爆破、钻探、挖筑渔塘;

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确需在大堤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和经营砂卵石的,必须经乡镇水管站向县水利局申报,经县水利局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堆放,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站应安排专人负责对砂卵石堆场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堤防安全。除城关镇和东山镇外,每个乡镇砂卵石堆场数量不得超过2个。

6、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500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100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的营造和管理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三、严明河道堤防维护标准和管理责任

河道堤防管理维护的基本标准是堤面沙石基础平整畅通,有专人守护;堤身无高杆作物或蒿草,植被整洁一致;严禁破坏堤防事件发生。堤防的维护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水利部门每季度对大堤管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实行堤防维护管养的经费与工作效果挂钩。县水利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河道及防洪设施的保护,严厉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与水行政执法。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