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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野生珊瑚菜保护点等15个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号),切实搞好我区野莲原生境保护示范点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国家级野莲原生境保护示范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示范点范围:
确定在区公园北端建设国家级野莲原生境保护示范点,具体界限以保护区界桩为准。
二、严禁在保护区内放牧、养殖、捕捞、割草、取土,违者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严禁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桩、界牌、警示牌、围栏等保护设施,违者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保护区及其周边2公里内兴建污染性企业。
五、对保护区实行围栏封闭管理。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护区,凡进入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者,必须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保护区管理人员陪同下考察;
凡需要在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必须取得采集许可证,并在保护区管理人员陪同下按规定要求采集。
违者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