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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消除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规范中心城区木竹交易场所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创”提质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集中整治中心城区木竹交易场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木竹经营户出店占道经营。
严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储存经营竹木,搭筑堆放竹木的构筑物、荫雨棚等设施。
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罚款。
二、木竹经营户必须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等证照经营。
对无证经营者,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或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
三、鼓励木竹经营户出城经营。
在本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竹木搬迁出中心城区的给予适当劳务费补助。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林业生态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及相关镇(办)等单位将联合开展木竹交易场所集中整治行动。
对在整治行动中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