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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县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管理城市商业网点,合理引导和配置全县商业资源,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覆盖范围,重点为中心城区,包括现有城关镇和马鞍山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零售、批发和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涉及城市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城镇商业、特色专业街、大中型零售商店、社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餐饮酒店、物流(配送)中心以及临街商业与停车场等大中型商业网点和商业区域。
第四条《规划》是指导全县商业网点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新网点建设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业态的,不得违背本《规划》。
第五条商务局为全县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商业网点管理工作。规划、发改、交通、消防、环保、国土、财政、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积极配合,确保《规划》贯彻落实。
第六条县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大市场、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或经营,必须到县商务局办理审核手续。对新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将非商业网点改为大中型商业网点,或者改变大型商业网点用途、业态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拟设立的大中型商业网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商务局组织听证会议。
第七条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县商务局申请备案或审核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商务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划》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县商务局根据考察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县发改局凭县商务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立项手续,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凭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类网点要配套改造、建设适当规模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要临近网点、远离道路。大型商业网点应按不低于经营面积30%的比例配建停车场,商务和规划部门不予受理未纳入停车场(库)规划的大型商业网点申报项目,对于未按要求建设的网点可通过“以罚代建”的形式,就近选择适当区位建设停车场。
城区配套改造、建设适当规模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要临近商业区、远离道路,可以结合人防工程,深入地下,多层设计。
第十一条县城区范围内新建物流基地、宾馆、酒店、特许行业,其选址和经营规模,必须报县商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