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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来临,为有效预防我县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现就加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在汛期到来前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采取过硬措施进行整改。要采取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船管员现场巡查的办法,深入扎实地开展隐患整改工作。要按照“隐患一处不漏,船员一人不漏,船舶一艘不漏,渡口一处不漏”的要求,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和整改要求。要严厉查处超载、超速、大风、大雾冒险航行的违章行为。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渡运安全管理。要全面落实渡船更新改造计划。今年是乡镇客渡船更新改造最后一年,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落实改造资金,保证更新改造任务圆满完成。到今年底,凡没有将木质船改为钢质船或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渡运。要严格渡口审批管理。新设置的渡口,要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审批的渡口,要立即取缔,禁止渡运。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过往频繁等时段要组织人员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渡工、渡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严禁无渡工证摆渡,严禁无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的船舶参运。渡船要足额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按规定挂放在船上。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广大群众、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船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共同管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部门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能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