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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为重大投资项目:
(一)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公益性事业的项目;
(二)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三条重大投资项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由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县重大投资项目收费特殊优惠申请表》,经招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审核。
(二)受理。中心对项目单位送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特殊优惠的意见。认定属于特殊优惠范围的,由中心告知项目单位;认定不属于特殊优惠范围的,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
(三)审批。项目被认定属于特殊优惠范围的,由中心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进行“一事一议”,确定特殊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之后,由中心组织有关窗口单位拟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填写《县重大项目收费特殊优惠审批表》,经窗口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业务股进行初审,再报中心主任审核,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执行。中心根据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及时将确定特殊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录入政务服务软件,并向有关窗口单位下达《县重大项目收费特殊优惠通知书》。各相关窗口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四条项目单位对中心和窗口单位执行重大投资项目特殊优惠政策有异议的,有权向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正常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