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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烟花爆竹整治活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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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烟花爆竹整治活动通知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两会”、春节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深化专项整治,有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使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状况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作业单位(或业主)以及地下非法经营活动。

四、整治时间

整治活动自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五、整治内容

1、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管理。凡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或换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一律视为无证经营,由县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建点安全距离要求,并具备“一限”(限量储存)、“两专”(专柜销售、专库储存)、“三一”(一块警示牌、一个灭火器、一口消防缸)、“四不准”(不准在学校、医院、加油站附近和集贸市场内设点经营)等基本安全经营条件,并与各乡镇安监办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网点一律予以取缔。

3、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管理。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只能从合法厂家采购合格产品,销售给合法零售户。县内各烟花爆竹零售户只能到划区的烟花爆竹合法批发公司进货。对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收缴处理。

4、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的安全管理。各零售门店不得私设烟花爆竹仓库,其储存量不得超过15箱货物;各批发公司仓储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5、加强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经县交通部门核发有关危险品运输资质证件后,方可进行道路运输;跨市、县组织进货运输必须持《烟花爆竹销售(批发)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准购证》和《烟花爆竹准运证》。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非法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6、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重点加强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种事故。城关地区由建设局牵头负责,乡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六、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1月15日—1月20日)

通过召开经营业主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县上下了解整治内容和意义。

2、集中整治(1月21日—2月28日)

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点和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确保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年审发证(3月1日—3月15日)

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安监办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销售储存、经营管理等方面分乡镇逐户进行审核,对经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网点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1、加大整治领导力度。成立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监察局、物价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政府法制办、督查室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由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2、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安监、公安、工商、交通、广电、交警、消防等部门单位要采取发表电视讲话、专题采访、印发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使各经营单位和个人熟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自觉守法经营。

3、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对重大非法经营活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切实搞好此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

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各批发公司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完善经营场所、仓储、运输和零售网点安全条件,配齐相应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监管。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职能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参与,凡庇护非法行为以及配合、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的,县纪检监察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