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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华政告号文件,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乡国土管理所是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民政、建设、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村场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乡国土管理所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二、农村居民、改建住宅,必须在获得乡国土管理所的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严禁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兴建住宅。严禁超面积建造住宅。违者由乡国土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违法30元/平方米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村场要在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下,迅速划定选址科学、利用合理的公益性公墓区。公墓区选址仅限于未开发的荒山荒洲,严禁将基本农田划为公墓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营建经营性公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穴。
违者由乡国土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国土所会同民政、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违规出售墓基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退还全部售墓资金,并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四、农村居民去世后,必须安葬在经县乡人民政府规划后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内。
要求土葬的,必须严格按照的规格进行土葬。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宅基地、房前屋后、菜园路旁随意安葬。
违者由乡国土所责令丧户一年内整改或迁出,并追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由乡国土所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葬地所在村场强制整改或迁移,所需费用由丧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