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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运用适当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以利农村信用社增加有效信贷投入,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信联发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积极鼓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并按清收不良贷款的具体数额依法按程序计提手续费。
二、清收不良贷款手续费计提标准
(一)以货币资金全额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1、收回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50%计提手续费。
2、收回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40%计提手续费。
3、收回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30%计提手续费。
(二)以货币资金收回全部或部分利息
1、收回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利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30%计提手续费。
2、收回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利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25%计提手续费。
3、收回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利息,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20%计提手续费。
三、清收不良贷款手续费的计提方法
每月25日,由信用社有关人员会同社会力量主要负责人,对当月清收情况进行统计,信用社有关人员负责填制《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统计表》,统计表需经社会力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信用社要派出1名以上信贷员积极配合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收回不良贷款由基层信用社信贷员负责开具收贷(息)凭证,并为现金保管员。
(二)收回贷(息)现金原则上当天要到信用社交账,如遇特殊情况,应向当地信用社主任汇报,但交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五、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