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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追加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各预算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预算追加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算追加资金安排使用
预算追加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因素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等所需的预算外资金。预算追加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科学合理、严格核定,实事求是、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追加资金的用途;不得虚报项目套取预算追加资金。
二、严格预算追加资金审批程序
预算追加资金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一)单位申报,财政受理。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单位要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起草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预算追加资金申请坚持一事一报原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报送县财政局。
(二)财政审核,整理报批。财政部门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认真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所申请事项和资金进行严格核实,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单位非税收入,以及县级预备费、当年度新增可用财力和上年专项结转余额等情况审核并提出意见。原则上每10天由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呈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政府审批,财政追加。预算追加资金的申请报告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拨款手续。未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县财政局要及时向申请单位回复未能追加或暂缓审批的理由和意见。
三、严格预算追加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用款单位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加强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大额预算追加资金支出事项,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不得拨付预算追加资金。
(四)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预算追加资金监督,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四、其他
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