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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完成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切实做好我县防洪保安工作,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根据政发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洪保安资金是政府性资金,各代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征集范围、对象及标准和委托代征书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做到依法征收、应征尽征。
二、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代征部门和单位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
所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按照我县非税收入收缴模式直接缴存财政专户,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从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防洪保安资金专户”管理。
三、为发挥代征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支付手续费及分成奖励办法。
即完成征收任务的代征部门和单位,由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按代征基数的5%计提拨付手续费;超基数部分按汝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奖励,不再提取手续费。
四、代征部门可将所得的超收分成款的一半奖励给征集工作的有功人员,另一半用于征集业务费。
手续费可全额发放到征集有关人员。
五、代征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从所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中直接计提手续费及奖励款,年终决算时由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统一计提拨付到代征单位。
六、县征集办业务费按全县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入库数的2%提取,开支范围为相关会议费和对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的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