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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水电站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从年10月抄见电量起开征。
二、征收范围:本县辖区内的发电站。
三、征收标准:按各水电站上网电量0.002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四、征收方式:电站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价调办)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县物价局院内。1.凡上郴电国际城分公司电网的水电站,由县价调办委托郴电国际城分公司代征价格调节基金。2.凡在本县辖区内未上郴电国际城分公司电网的水电站,由县价调办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几点要求
(一)形成共识。各发电站务必提高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认识,自觉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全力支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水电站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到位。
(三)建立征管制度。实行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县价调办专人管理的机制,严格征管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减征价格调节基金。要强化对水电站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漏征、征收不到位的要从严稽查,对抗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