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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印章使用综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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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长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使用权限和程序

(一)公文用印

1.首先检查公文有无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并确认行文是否符合规定,需要编号的是否编号确切,待确定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否则不予盖章。

2.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的打印份数相同,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

3.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

4.文件盖章后,要按规定留下领导签字的原稿和两份正稿交档案室立卷存档。

(二)介绍信及其他非常规类用印

1.介绍信盖印,须提出盖印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盖印。

2.常规报表盖印,经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盖印。

3.会议纪要、简报、动态、信息等各类文件一律不使用印章,如确实需要用印,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盖印。

4.使用政府印章必须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使用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请示政府办主任同意,使用县长印章必须经县长本人同意(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可由法制办主任把关)。

二、印章管理

1.印章要由机要室专人保管,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印章要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3.印章一般要在机要室内使用,未经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允许携带外出使用。

4.空白纸张和表格不准盖章。

5.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

三、印章缴销

因人事变动、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立即上缴县政府办机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