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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建设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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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建设扶助办法

区特色旅游文化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是县委、县政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旅游文化建设“五个一工程”,呼应郴州创响“林中之城、休闲之都”旅游品牌,进一步扩大县城框架,构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全国“养生天堂、避暑胜地”品牌而实施的城市开发项目。为加快区特色旅游文化商业街建设步伐,吸引投资兴业者入驻商业街,提升现代商业、旅游、文化档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一)扶持范围。琴川桥至三里桥(下阳河沿河两岸)范围内的一至二层商业门店(包括:以下阳河沿河两岸门店为主,同时在花大道一至二层经营同类项目的门店)。

(二)扶持时间。年4月1日前入驻商业街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登记备案后,进入正常经营之日起,连续扶持三年。经营时间不够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扶持行业类别。

1.旅游商品:土特产经营、奇石、竹艺、根雕旅游纪念品等;

2.特色文化商品:古玩字画、琴棋书画、文化工艺品等;

3.高档养生休闲娱乐行业:KTV、酒吧、茶楼、足浴城、美容养生馆、娱乐室等;

4.特色饮食行业:地方小吃、夜宵等;

5.其他:高档家具店、高档服装店、花卉(盆景)店、化妆品店和文体用品、休闲食品、精品店、珠宝、眼镜、手表等专卖店等。

二、扶持性政策措施

(一)实行资金补贴政策。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政府安排区特色旅游文化商业街建设专项资金100万,连续安排三年。

2.实行门店租金补贴。分年限、分类别给予门店经营单位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层门面:第一年补贴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补贴4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补贴3元/平方米·月。第二层门面:第一年补贴3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补贴2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补贴1元/平方米·月。

3.门店招牌广告补贴。按规划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门店招牌(只限规格,限材质。招牌的具体内容由业主自行确定,但必须用中、英双语),按政府统一采购价,给予经营单位60%的一次性补贴。

(二)实行适当税费奖补。

1.奖励纳税。简化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程序。同时,政府从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奖励给经营单位,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总额的90%予以奖励,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总额的80%、70%予以奖励。

2.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办理相关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以外,免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卫生费、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半收取。

3.落实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发改办价格号文件规定的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兑现给门店业主,由门店业主兑现给经营单位)。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每年在街区的公务消费不得少于全年公务接待费的10%。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商业街经营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外,同时可享受《中共东县委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3.扶持开展促销活动。允许经营单位在县城广场每年免费举办一至两次品牌宣传、商品促销等活动。

4.优化政务服务环境。除刑事案件、涉毒案件和“110”、“12315”、“12312”举报投诉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县直各职能部门对特色旅游文化商业街的经营单位的工作检查,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并报县行政效能室备案。同时,严禁强行向商业街内的经营单位拉赞助、搞摊派等。

5.优先户口迁移。凡进入商业街经营的户主属农业户口或外地非农业户口的,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为其本人和配偶及子女办理东县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户口迁移、暂住、子女入学、入托等同等待遇。在办理落户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三、限制性政策措施

(一)禁止建材加工、汽车维修等噪音大、污染大的行业入驻商业街。

(二)门店租赁双方应服从商业街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不按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的门店招牌、临时建筑等,责成门店业主自行拆除,同时按《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门店业主进行处罚。

四、享受扶持性政策申报程序

(一)进驻商业街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入驻商业街正式营业之前必须到县旅游局备案。登记备案时提交门面租赁双方的身份证、门面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金补贴及税费返还办理程序。

1.资金补贴。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经营单位于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向区特色旅游文化商业街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批并拨付。

2.税费返还。符合上述扶持条件且已实际缴纳税收的经营单位于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向县财政局提出申报,经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审核同意,税务机关核准后,由县财政局审批从县财源建设资金中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