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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县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县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县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县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县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县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二、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县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县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执行《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县统计局提供有关行政记录,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县统计局。服务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级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针对服务业单位及个体户涉及面广,变化快的特点,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定期开展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为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奠定基础。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技监局等部门在办理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后,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并协助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
四、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县统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同时,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对服务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各乡镇统计站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县统计局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县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评价考核服务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县统计局审核评估认定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
五、强化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措施
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县统计局要落实服务业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领导分管,落实专职统计人员,各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县统计局、各乡镇统计站要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