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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从源头治理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坚决依法取缔滥占耕地、无证(照)经营和环保不达标的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内所有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都属此次集中整治和规范对象,重点整治S213线香花铁路道口至天桥路段沿线区域。
二、按照“规模化经营、区域化控制、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推进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整治和规范工作。
三、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S213线香花铁路道口至天桥、天桥至东江镇仁里村,郴资大道资兴段、资五公路资兴段,鲤鱼江镇、江北工业园停止审批新增煤炭加工、经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无证无照经营的煤炭加工企业,自本通告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设备设施原料自行处理完毕,恢复被损耕地及公共基础设施。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直至没收处理。
五、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S213线香花铁路道口至天桥、天桥至东江镇仁里村,郴资大道资兴段、资五公路资兴段,鲤鱼江镇、江北工业园有证照的煤炭加工、经营企业自2010年11月1日起3年内必须全部退出市城区,搬迁至市政府拟统一规划的煤炭经营交易市场,搬迁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在公路上运输煤炭、煤矸石的车辆必须作密闭覆盖处理,装运泥煤的车辆必须全密闭。否则,由市公路、城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煤炭加工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取缔。
七、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集中整治和规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寻衅滋事,阻碍执法。否则,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