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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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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字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的考核和评分在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传办”,设在工商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记分制,区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基本分为100分,并分别设有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年度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1月20日至本年11月20日。

第六条各乡镇打传办要在当年11月10日前对照所附《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自行组织自评,并在1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区打传办。

第七条区打传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乡镇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要提请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黄牌警告。区打传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区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乡镇自评、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暗访、群众反映等实际情况,按照《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乡镇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

第九条考核评分情况将作为当年度各乡镇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扣分和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乡镇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区打传办向各乡镇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