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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矿产品(煤炭)税费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据实征收,市政府决定全面核实我市从事矿产品(煤炭)运输的货运车辆皮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皮重核定时间
(一)主动申报核定时间: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止。在此期间,从事矿产品(煤炭)货运车辆车主应根据市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统一安排,主动到市征收办唐洞验票站或其它指定验票站核定车辆皮重。此次核实的车辆皮重将作为今后验票除皮的依据。
(二)未按时重新核定车辆皮重的,自年5月1日起,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年5月15日前主动到市征收办指定地点核实车辆皮重的,从年4月1日起计算,按实际过站车数补足税费差额后,准予核实车辆皮重。
2.未能主动申请核实皮重的,由市税务、公安部门立案倒查,追缴之前所有偷漏税费,并依法从重处罚。
3.新购货运车辆,需在购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征收办提交核实皮重申请,在市征收办指定时间、地点核定皮重。退皮之前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自重(限出厂后未改装的)或按市征收办确定标准扣除皮重。
二、车辆皮重核实要求
(一)根据《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自重,车种车型标准皮重在6吨及6吨以下的车辆,核定皮重时不得加水箱和备用胎。
(二)根据《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自重,车种车型标准皮重在6吨以上的车辆,核定皮重时只允许配置一个空水箱。
(三)所有车辆核定皮重时,一律不得焊接非车辆构造以外的钢铁结构,不得装载其它物质。
(四)核定皮重时,车主必须携带本人《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按要求挂好车辆牌照,并在车厢尾、车门两侧喷印放大车号。
(五)所有运货车辆皮重核定,一律由市征收办、市公安交警大队组成的工作组共同审核、签字认定。否则,视为无效。
三、市征收办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可随时对运输矿产品(煤炭)车辆皮重进行抽查复核。若复核的皮重与核定的皮重不符,导致税费流失的,将依法查扣车辆,补缴偷逃的相关税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运输矿产品(煤炭)车辆过站验票时套牌、报假车号偷逃税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以偷逃税费论处。
五、对寻衅滋事、故意扰乱征收秩序和强行冲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治安责任和偷逃税费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核定皮重时,因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造成皮重不实或不按规定除皮及故意替车辆虚增皮重造成税费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