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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实行购电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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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实行购电制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企事业各单位,有关用电客户

多年来,我市少数用电客户拖欠、拖缴电费现象比较严重,给供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也因此导致欠电费产生违约金及停电事件,给用电客户自身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函号)、省经委《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经贸电力号)、省经委《关于印发〈省用电客户电费信用和电费风险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电力号)和州市经济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对电力用户实行购电制的通知》(市经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用电客户实行购电制。

一、对用电客户实行电力“先购后用”的购电制是电费结算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制止恶意拖欠电费和逃废电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各用电客户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确保购电制顺利推广使用。

二、逐步推广购电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业企业用电客户首先实行购电制;其它用电客户逐步推广使用;今后新建、扩(改)建临时用电客户一律实行购电制。

三、目前,实现购电制的技术手段有两种:

一是在用户侧加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二是安装预购电装置。凡安装预购电装置的现有用电客户,购电式计量屏(箱)的费用及相关材料、安装调试费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扩(改)建的用电客户安装购电式计量屏(箱)的费用由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按有关规定商定。

四、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完善购电制,方便客户用电。

五、市经济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供电企业推行购电制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购电制工作推广使用中供电企业与用户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