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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是我国每个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为统筹安排、组织我县义务植树造林,确保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价号)精神,现就我县绿化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
(二)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应义务植树者发出义务植树通知,被通知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应缴纳绿化费。
(三)免征范围:当地驻军(含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二、征收标准
每个适龄公民每人每年按3个劳动日计算,每个劳动日10元,即按人平30元/年的标准收取。
三、征收办法
全县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征收。其中,各乡镇和县直行政、事业(含乡镇)单位的绿化费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财政下拨经费中代扣代收;省、市驻沅单位及非财政发工资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该单位按照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人数,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主动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缴或直接汇入专户。
四、有关规定
绿化费的收取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统一纳入财政专户
任何单位不得以单位庭院绿化、城市街道绿化所支费用抵交绿化费。对不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或少交、漏交、拒交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有关部门强行收缴,并按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