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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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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事项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防止城区及近郊养殖业污染,提升生态养殖水平,加快养殖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划定范围通知如下:

一、“三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具体包括:

1.黔城、安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2.乡镇集镇建成区、科教文卫区域、居民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级、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乡村集中式采水点附近300米范围内。

4.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沅水、氵舞水两岸及电站库区周围300米范围内。

6.城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有重大污染源的厂矿企业及周围10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需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具体包括:

1.禁养区周界1000米之内的区域。

2.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不超过500米)。

3.村庄人居密集区。

4.沅水、氵舞水两岸及电站库区周围300米以外1000米以内(不足1000米有主要山脉等自然屏障的,以山脊界定)。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宜养区:指适宜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宜养区,宜养区分为重点宜养区和非重点宜养区。在重点宜养区,进行养殖生产区域布局,土地集中连片达500亩(不含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上区域作为养殖小区布局;500亩(不含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区域作为规模养殖场(户)发展基地布局。

二、“三区”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能建畜禽养殖场,不能饲养畜禽。凡是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搬迁、关闭、拆除、清理工作。

(二)限养区内不能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且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或拆除。

(三)宜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到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报批、备案,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设施建设“三同时”,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宜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

(四)年12月31日前,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根据规模,建设20-80立方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

(五)鼓励在宜养区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引导规模养殖场(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市畜牧局、环保局和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对畜禽养殖业“三区”进行联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