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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我市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提升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业范围
服务业包括:商贸业、旅游业、交通运输物流业、金融业、社区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科技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
二、项目确认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
2.引进项目原则上属市域外企业或个人投资的项目。
3.购买土地或物业的服务业项目,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4.租赁场地的服务业项目,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含装修)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且经营满一年后。
5.市域外的股权投资项目,其市域外企业或个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三年内不得撤资、减资或转让。
三、引资额认定
引资额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计核,主要包括:
1.新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00~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当年一次认定。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次年新增到位资金的计核和本市在外投资的客商回归投资的项目,须报市商务局审核。
3.保险、证券公司、风险投资、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项目以在本市注册的实际到位资本金计核。
4.房地产项目以投资商在本市注册的实际到位资本金计核,投资商自营的商业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计核。
四、项目认定程序
1.招商引资项目应及时到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填写项目初始登记表。招商项目备案后次月起,每月26~28日将项目进展情况报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年内没有备案登记的项目不予考核认定。
2.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填写《项目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报验材料,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