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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洒漏和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现将城区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7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运输建筑垃圾和砂、石料、石灰、水泥、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砂浆、黏土、涂料等(以下统称散装建材)的运输单位需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运输单位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采用符合技术条件的机械密闭设施。年7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非机械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散装建材的车辆通行。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散装建材的车辆,必须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运输、处置核准手续。在公安交警禁行区域运输以上材料的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三、各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长度不少于13米以上的硬化道路(包括冲洗平台),设置车辆冲洗喷淋平台,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冲洗保洁人员。对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措施,车辆经过清洗后方可驶离工地,杜绝车辆带泥在城区道路行驶,污染路面。
四、从事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未取得以上有效证照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倾倒、抛洒建筑垃圾。如造成污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通知要求主动规范运输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效率,相互配合,主动服务,共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散装建材运输管理工作,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