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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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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知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先期实施的老年人养老保障政策,现就完善我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养老保险体系,结合市里要求各地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将我区先期实施的老年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归并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今后统一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

二、“新农保”的实施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镇乡(街道)范围内具有鄞州区农业户籍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迁入本区的,大市范围内迁入的应满2年;从市外迁入的应满7年。属政府安置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人员。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养人员生活费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三、缴费及享受标准

缴费标准分为1档、2档、3档,分别与不同待遇标准相对应。缴费各档标准在参保时由本人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2009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1档53000元;2档38100元;3档231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分别为:1档450元;2档400元/月;3档350元。

四、参保及享受政策

“新农保”制度的缴费方式、养老待遇享受条件、缴费和待遇调整方式、政府补贴政策、帐户管理、手续办理和相关业务管理、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仍按鄞政发〔2006〕92号关于老年人养老保障规定执行。

五、与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的衔接

(一)与老年人员养老保障关系处理。“新农保”制度是老年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延伸,原参加老年人员养老保障的参保人员,今后统一归并到“新农保”范围。

(二)与农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原农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选择,选择现行领取标准的,不能参加“新农保”;选择2004年4月领取标准的,允许其参加“新农保”。

(三)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办理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续保)业务。对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并要求参加“新农保”的,允许其参保,但须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领取农民养老保险金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尚未领取农民养老金的,退还个人结累额。

(四)与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关系处理。参加“新农保”后,到达领取养老金时,不再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鄞州区发放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05〕186号)规定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

(五)参加“新农保”人员,今后若符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条件的,由本人自愿选择,既可继续保留“新农保”,也可选择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如选择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可退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或余额,终止“新农保”关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或按市里今后出台的转换政策进行转换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