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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政发号)和市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粮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掌握政府调控粮源,确定今年全区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为35000吨(包括种子粮500吨),其中小麦2620吨,早稻13550吨,晚稻18830吨,并按照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分解下达到各镇乡(街道)。
二、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及各项补贴
严格执行国家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区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和小麦,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按市场价收购。早稻由每50公斤价外补贴18元提高到23元,晚稻(包括优12稻谷)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保持去年不变,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元;继续实行订单早稻和小麦每50公斤2元运费补贴,订单晚稻(包括优12稻谷)每50公斤3元烘干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订单稻麦,价外、运费、烘干等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同时,按粮食部门实际收购量,对种粮大户(承包面积20亩以上)投售订单内外的粮食都实行直接补贴,早稻每50公斤补贴7元,晚稻(包括优12稻谷)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5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贴20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
订单外的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但当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的原则收购。
三、抓好订单粮食落实和收购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将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及时分解落实,在签订落实过程中计划内小麦、早稻、晚稻允许通用,并要重点向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粮食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村入户,在5月中旬前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并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继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行之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方便农户售粮,坚持“四上墙、五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种粮大户投售的小麦、早稻、晚稻(包括优12稻谷),直接补贴采用先投售后结算发放的办法,收购结束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提供种粮大户投售数量情况,由各镇乡(街道)核实,经区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种粮大户实际投售数量结算发放到户。
四、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镇乡(街道)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和收购工作。同时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有关要求,把订单粮食纳入对各镇乡(街道)有关考核的内容之一。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种粮大户清册,认真核实粮食种植面积,保证种粮大户售后直补资金兑现和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各项补贴及预购定金贴息等资金,并加强“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金融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计划及时安排贷款资金和支付资金,保证收购价款及时兑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今年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