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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号,《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关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号)及《州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政办发号)的精神,决定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帐户的梳理和规范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银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银行帐户的梳理和规范原则
根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一帐户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保留本单位的基本帐户和按规定开设的党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其余账户应在梳理和规范的基础上一律予以撤消,并在撤消前把账户余额划入财政部门在相应银行的单位其它资金账户,清算后予以销户。
三、银行帐户的梳理和规范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和其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同一家国库银行的,应把单位的基本账户更改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其基本账户性质不变),同时把基本账户中的余额划入财政在同一国库银行开设的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和其零余额账户开设不在同一家国库银行的,应把单位的基本账户变更至其零余额账户所在的国库银行,并把单位的基本账户更改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其基本账户性质不变),同时把基本账户中的余额划入财政在同一国库银行开设的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党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可以予以保留,专用存款账户所在的银行与其零余额账户不在同一家国库银行的,应把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变更至其零余额账户所在的国库银行。
四、银行帐户的梳理和规范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在年10月底前完成应予以撤消的银行账户消户工作和应予以变更开户银行和账户的变更工作,确保国库制度改革在我区的顺利推进,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