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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综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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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综治通知

为切实加大对事故多发企业的整治力度,有效降压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镇集中开展一次工伤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提高事故多发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执整治的对象为年度工伤事故多发企业及其他存在较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根据区安监局的有关要求要求,选择并确定一批重点检查企业,列入专项整治的检查对象。其中,一类镇乡(街道、潘火)安监所对本辖区前30名的事故多发企业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二类的应选择前20名、三类选择前12名。

我镇根据自身实际,在完成区安监局下达的任务之外,对年度发生工伤事故在三次(含)以上的单位,都列入本次检查对象。

三、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分生产作业场所安全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两大块内容进行。

(一)企业管理制度

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职能部门、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奖惩考核;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认真记录安全生产台帐;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工、登高作业人员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方案,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时间、资金、措施和责任人。

(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

1、机械设备、设施

(1)凡在离作业面2米以内的齿轮、皮带轮、联轴节、链条轮等转动机械部位应加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罩。

(2)按照“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的要求,上下楼梯、走台、平台应有可靠的护栏和踢脚挡板,平台、梯脚应设防滑措施;深坑、沟、壕应有护栏或盖板。

(3)企业应购置合格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上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敷设规范、安装牢固、绝缘可靠、使用安全、灵敏有效,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4)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应有紧急自动刹车装置,并能自锁或连锁。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用电设施

(1)固定电器设备、穿线金属管、机械的所有裸露导体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零)措施,有接地标识,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在同一供电网路中,不允许一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零。

(2)保护接地(零)必须符合《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3)电器控制柜、配电箱(板)必须安全规范安装,落地箱(柜)底面应高出地面0.05­­-0.1米,箱(柜、板)内外完好、无杂物、无积水。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电线应套管。闸刀不得破损,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电气控制必须与实际使用动力匹配,每台用电设备必须实行单台受控。局部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4)移动式电气设备应建立台帐,并采用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双重保护,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长度不得超过6米,中间无接头或绝缘层破损,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应定期测试绝缘电阻,符合绝缘要求。使用移动电气设备时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接电源。

(5)危化品仓库等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电器设备。

(6)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要求。

3、作业现场管理

(1)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从业人员不戴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接触具有腐蚀、易燃、氧化等特性的危险化学品。

(2)在未切断电源时,严禁将头等身体部位伸入机器危险部位。严禁两人及两人以上同时在机器、设备的危险部位进行操作。

(3)检修作业前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警示牌。禁止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进行检修。

(4)凡进行登高、现场动火等危险作业前必须开具作业票证,派遣现场监护员,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作业环境

(1)在危险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严禁烟火”、“当心机械伤害”、“当心触电”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车间内设限速标志。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堵塞或占用。

(3)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物品的堆放高度应根据其承重能力、堆放方式等实际情况整齐、定置堆放,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原材料、产品堆放区应与生产车间分开。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应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清洁防滑,无障碍物。

(4)作业场所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尘设施,夜间作业时应配置符合夜间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严格区分生活区域、生产区域,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仓库、生产车间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消防橱窗、配电箱1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四、整治时间

2012年3月26日—4月30日。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3月26-3月31日。

在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会议上进行动员。各相关企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整治目的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4月1日—4月8日。

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分析,周密部署,制定内部整治方案,向全体职工传达贯彻、布置落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彻底安全检查,不留死角。

(三)集中检查阶段。时间:4月9日—4月25日。

镇安监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填写检查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7至10日。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律从严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4月26日—4月30日。

镇安监所应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根据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汇总。

六、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企业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对照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人员提出整治方案,落实整改,并确保整治工作措施、人员、责任、资金、时间五到位。

(二)强化措施,狠抓整改。专项整治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一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督办,做到整治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三)突出重点,确保成效。通过整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安全和管理制度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同时要引导企业持之以恒,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