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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创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自主创新发展农业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和融资瓶颈的矛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创业增收的金融服务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天台县农村合作银行(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要积极推广“丰收小额贷款卡”等创新性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对农户创业增收的金融服务力度。“丰收小额贷款卡”重点支持全县范围内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种养殖业、来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流通、农村休闲旅游、农房改造等的创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丰收小额贷款卡”年发放张数不低于10000张。
2、建立对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从今年开始,政府给予“丰收小额贷款卡”(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房改造户在2间以上的可在10万元以内)每年新增贷款余额0.5%的风险补偿。每年1月份,根据县人民银行对县农村合作银行上一年度“丰收小额贷款卡”贷款(5万元以下贷款,农房改造户在2间以上的可在10万元以内)净增额的核实情况,由县财政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县农村合作银行。
3、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对“丰收小额贷款卡”发放对象的资信调查结果,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授信时间不超过2年,授信额度在限额内可根据发放对象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整。
4、农村合作银行应根据创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实际状况,单独建立符合创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丰收小额贷款卡”持卡人在农村合作银行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先用后放(符合银行有关规定情况下)、循环使用。
5、农村合作银行对“丰收小额贷款卡”发放对象建立一户一卡制度,积极创新服务,推行林权抵押、农户联保、担保公司承保等方式进行担保,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6、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合作银行对创业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7、农村合作银行要利用金融服务经济的有利条件,通过宣传手册及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丰收小额贷款卡”的发放流程、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
8、农村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