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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工作联络员制度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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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工作联络员制度事项通知

为全面落实旗委、政府下达的农业和农村工作任务,跟踪督查各类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年农业和农村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域服务中心,农、牧、林、水、财政、供电、城建、交通、扶贫、计生、文体、卫生、发改等部门都要确定1名干部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联络员,并于3月22日前将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旗政府办公室(703房间)。

二、联络员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本乡镇、区域服务中心的农业和农村工作信息。

(二)协调督促本部门、本乡镇、区域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度。

(三)提出推进本部门、本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部门、本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农业和农村工作开展情况。

(五)向本部门、本乡镇、区域服务中心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

(一)旗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农业和农村工作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通报旗委、政府关于农村重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沟通交流农业和农村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相互学习借鉴,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旗政府办公室。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的,须向旗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三)加强对联络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旗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要通报表彰;对敷衍塞责、工作推诿的要连同单位主要领导一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