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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核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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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核定通知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规范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确保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和缴费人数的一致,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今年起,每年集中核定一次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核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社保、就业等经办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核定小组,负责每年一次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集中核定工作。日常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变更等工作仍由各经办机构负责。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和内容

自2006年起,每年年初为集中核定时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审定的参保单位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作为经办机构征缴的依据。2006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统一核定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各单位基数核定时间由区劳动局统一安排)。

三、缴费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今年基数核定工作采用“报帐式方法”,实行“一次性办结”,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单位已填写好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表》。

(二)《年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统计表》。

(三)年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费用明细帐。

(四)职工花名册。

(五)缴费单位核定完缴费基数后,再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六)需单位提供的其它帐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对单位代码、参保职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及参加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

(二)各参保单位提供的基数核定基础资料和原始数据要求清晰、真实、准确。

(三)统一缴费人员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在职职工。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按有关政策法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在册不在岗的职工,要在核定表上注明在册不在岗的人数和缴费基数。

(四)统一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工资性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核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日国家统计局)核定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该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必须纳入,不该纳入的项目要扣除,确保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一致。

(五)为确保核定工作顺利完成及劳动保障与地税部门缴费数据的一致性,凡在当年6月30日前不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基数核定的缴费单位,劳动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