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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旗食品生产经营发展很快,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需求。与此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旗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较分散等原因,我旗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总体能力还不强,这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了全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开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社区以及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经信、药监、公安等部门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为保证监管工作“到位”而“不缺位”,要进一步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最大限度地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安全隐患。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努力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无缝隙监管。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三、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强大攻势
要强化企业责任,健全诚信体系,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要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食品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严厉打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科学消费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不仅是圆满完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目标的坚实保障,也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效。要深入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关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要培育健康科学的消费方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众理性对待食品安全问题。要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和企业信用投诉渠道,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立即受理、及时查处、迅速反馈,切实增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