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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明显的改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极大的保障,但今年以来,由于个别用人单位因层层转包、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我县招商引资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且发生劳动用工行为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区分情况,对于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及时督促办理,依法注册,使其做到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用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严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对于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加大查处力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做到双方责、权、利明确,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察力度,通过定期、不定期、日常监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预防发生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管理,严禁层层分包、转包
(一)国土、安检、公安、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严禁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探矿权以承包的形式出让与第三人,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一旦发现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于矿山企业将采矿权、探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与第三人甚至层层转包,造成拖欠工资的要直接追究采矿权、探矿权所有人的责任,同时要求其停产整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处理。对于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上方甚至越级上访事件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妥善解决,否则,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拍卖其资产,直至拍卖采矿权、探矿权,用于解决拖欠的工资。
(二)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遵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严格管理。严禁建筑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如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则发包方与承包方都要承担责任,首先由发包方垫付拖欠的工资。对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承包单位挂靠其他公司的,如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所挂靠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向社会公示一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共同查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举报投诉)有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否则,由违方按规定追讨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对于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事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其它企业因分包、转包而引起的拖欠工资问题,依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必须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不允许把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如发生拖欠,将直接由拖欠工资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要充分发挥乡劳动保障所作用,将工资支付工作延伸到基层。在处理拖欠工资过程中,一定要监督或亲自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劳动者手中,防止追讨回的工资被“包工头”领走,造成新的拖欠。
五、对于恶意讨薪,聚众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劝阻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六、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力合作,各负其责,防止发生因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因管理不力或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