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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知》精神,全面推进我旗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有关工作知如下。
一、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战略地位。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人民安全和繁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实践证明,人民防空战时是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手段,平时是遏制战争的威慑力量。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打赢未来局部高科技战争的有效保证,也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不仅立足服务未来防空袭斗争,还能在平时防灾、减灾、便民,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可以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地面建筑抗震减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站在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防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严格执行人防政策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具体规定为,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施工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造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异地建设工程。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所建总建筑面积的2%,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
三、严把人防审批程序管理。继续执行人防审批前置制度。凡符合建设人防工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建设标准的防空地下室,其设计图纸由人防办统一审核把关。不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在开工前必须一次性缴纳异地建设费。对没有人防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审核手续或缴费证明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建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许可手续。
四、依法加大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费的清查力度。结合落实全市人防工作执法检查,对我旗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费征缴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年年底前竣工和在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到旗人防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原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对逾期不予办理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将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已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拖欠人防异地建设费的,必须在2012年3月1日前到旗人防办一次性补齐,逾期的将按照新的年度缴费政策执行。已与人防部门签订建设防空地下室协议,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一律按政策法规先予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待工程完毕后,人防费予以退还。
五、实行工程交付使用人防审验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号)中“国土、住建、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一把关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之规定,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今后所有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过人防部门审验,住建部门要在《城市工程竣工验收审查表》中增加“人防部门审查意见”栏目。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或缴清人防异地建设费的,为其发放《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对未取得《人民防空建设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整个项目进行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地面建筑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大力开展“六位一体”宣传教育,过上人防教育课、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人防工作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理解“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的人防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支持、配合人防工作的社会氛围,促进全旗人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