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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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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事宜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步伐,加强风能资源配置管理,防止风能资源浪费、闲置和炒作,推动全旗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部分企业没有如期履行协议规定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风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字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字号)和《什腾旗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现就全旗风场资源配置及开发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测风管理

鼓励企业及个人在我旗境立塔测风,凡进入我旗测风的企业及个人要与旗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在旗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区域测风,并将测风方案及协议及时上报旗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一)已经签订协议尚未开展测风工作的企业,要尽快上报测风方案,待测风方案批准后方可立塔测风。

(二)已经完成测风工作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测风成果,经确认后,实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电网公司、旗人民政府与测风企业数据共享。

(三)完成测风整理工作后,各企业要尽快履行风能资源配置程序。

二、风能资源配置

为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最大限度节约利用土地,确保风电资源开发合理、有序、规范运行,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审定的风能资源配置区域开展前期工作,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

(一)风能资源配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风电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风能资源配置规模、配置原则、企业准入条件、资源配置程序执行。

(二)已经取得风能资源配置文件的企业,要在一年完成项目核准工作,逾期未完成核准的,旗人民政府将收回资源并进行重新配置。

三、风电项目核准

风电项目核准由旗发展和改革局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对于已经通过核准的项目,旗发展和改革局将定期跟踪调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超过核准有效期,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旗人民政府将收回资源,重新配置给有实力的风电开发企业。

四、项目管理

(一)已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区域进行开发,严禁超出核定范围,不得将核定区域风能资源私自拆分、转让或折价入股。

(二)旗发展和改革局要定期对旗风电开发企业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发改部门文件精神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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