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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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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旗城镇社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峰市委、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决定》(党发号)和《中共峰市办公厅、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峰市城镇社区建设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党办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城镇社区实际情况,将解决城镇社区建设特别是社区用房这一突出问题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建设规划部门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要求,逐步使全旗的社区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二、凡新建、改扩建、开发住宅小区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比例无偿提供相应建筑面积的社区办公用房及活动场所,或按当年平均销售价格按相应比例缴纳社区建设资金。

社区建设资金,由旗建设局按标准开具缴款通知单,由经棚镇或经棚街道按所管辖区域向开发建筑单位收取并出具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到旗财政部门设立的社区建设基金专用帐户,按着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专款专用,用于扶助社区各项建设。

旗建设规划部门、经棚镇、经棚街道负责各社区办公用房及活动场所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经棚镇或经棚街道核验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落实情况并加盖公章后,旗建设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未按要求落实社区办公用房或未交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年已取得开工手续的,在竣工验收时按标准补交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未补交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社区建设资金可列入建筑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社区建设用房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经棚镇或经棚街道进行管理,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活动。

四、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五、此通知适用于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棚镇和经棚街道的社区建设,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