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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起草,历经20年的时间,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推敲和多次审议,终获通过。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表明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的内容及活动程序。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监督法强化了各级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的职能,明确了财政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在人事监督权上,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其产生的“一府两院”的副职及其他人员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步骤。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条件和方法。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条件和程序。
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为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优势。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履行监督的职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能之一。监督职能是否有效履行,直接决定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能能否真正实现,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发挥。无疑,监督法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监督职能的有力保障,提升了权力机关的监督效能。
其次,有利于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构公正司法。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规范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法为人大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活动,规定了具体的程序、途径和方法,使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的各项监督职权得以落实,形成实际的监督力量。这样就保证了人大监督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使得人大的监督活动获得有利的体制和规范的依据,进一步健全了人大的监督机制。
第三,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政治监督体系的完善,促进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如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无疑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监督,形成与社会舆论监督的相互作用。
第四,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运行的制度化程度直接地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和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制度依据和规范保障的进一步完善,提高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功能的制度化水平,健全了人大监督活动的程序。因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