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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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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社区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杭州市《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村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委办[2006]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杭州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精神,紧紧结合我市实际,结合基层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年轻干部到基层实践锻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三支一扶”等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完善政策,落实措施,营造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新型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起到2009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每年分别完成总目标的15%、40%和45%,基本实现全市“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的目标。

招聘对象为富阳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富阳户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的社会其他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主要措施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和杭州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2、组织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规范招考选聘程序,通过组织发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等必要环节,确保把综合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考选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至6月份进行,或按照杭州市的统一部署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内容全市统一设置,并由各村、社区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所在乡镇(街道)鉴证,一般为每3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在聘用期内,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至所在村和社区,计划生育由村和社区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乡镇(街道)监督检查,纳入其考核范围。

4、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根据高校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和适应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一般可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群团组织负责人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后,必须安心驻村工作。对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一年以上,工作表现优秀并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且有空缺职位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担任村、社区相应的领导职务。

5、加大培养锻炼力度。对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落实相应措施,帮助他们尽快成长成才。要重视做好培训工作,在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他们进行上岗前培训,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在工作期间,每年组织他们安排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同时,乡镇(街道)要有计划地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可适时对他们进行分工调整,使他们经受多岗锻炼,必要时也可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交流。要实施乡镇(街道)联村干部联系和村主要领导帮带制度,丰富传帮带内容,重点传授农村工作经验和方法,帮助他们尽快提高农村实际工作能力。

6、切实加强工作考核。乡镇(街道)作为管理主体,要把高校毕业生列入村和社区基层干部管理范围。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应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其他不宜担任村和社区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7、完善落实待遇保障。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工资按照大专生每月1000元、本科生1200元的标准执行,两年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一定的递增额度。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好基本社会保障,由乡镇(街道)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受聘高校毕业生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上述所需经费均由市财政负担。年度奖金由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另行分档确定发放。

8、健全成长发展机制。要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到村和社区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考试总分可适当加分;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落实加分等有关优惠政策。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专业技术职称初定或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9、鼓励支持扎根基层。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在当地创业。对愿意长期在村和社区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在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落户。

10、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在合同期间,可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的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目前已经在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和社区班子担任职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全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公开招考,对考试达到一定分数线并经考核合格人员,可以参照本《意见》精神直接录用,并落实相关待遇,达不到分数线的人员原人事关系不变,继续按原待遇执行。

四、组织领导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经费支持工作。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宣传部、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全市总体部署,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