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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规定如下: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1、各行政村党员干部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对以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用企事业单位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以及弄虚作假的,有关费用由外出考察人员自负,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各乡镇(街道)要严把审批关,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