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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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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富委组〔2004〕92号),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党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

向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申请入党的人员,除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能在非公企业发展入党:

1、企业临时聘用的产品推销员及其它与企业没有固定用工关系的人员,应向原生活(工作)地提出入党申请。

2、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在本地农村中的企业工作,但长期生活和居住在企业所在村的村民,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入党程序

在非公企业发展党员,除要履行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申请。申请人向非公企业党组织提出申请后,党组织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接受申请,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公开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组织召开由企业全体党员、职工代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的推荐大会,先由申请人进行演讲,然后由与会人员进行公开测评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得票数不到参加推荐人数半数以上的,一般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履行政审。申请人在非公有制企业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非公企业党组织须向申请人流出地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调取政审材料,同时附申请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流出地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书面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关于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工作,仍按《富阳市私营企业主入党政审办法(试行)》(富委组〔2005〕14号)执行。

4、严格把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按照上级党(工)委制定的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无计划、大批量地发展党员。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原则上两年内不能发展党员。发展过程中,非公企业党组织及其上级党(工)委要严格把关。如流出地党组织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入党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应暂缓做出决定,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再予考虑是否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有关要求

1、严格非公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在非公企业入党或将组织关系转入非公企业党组织且仍在企业工作的,除特殊原因外,其组织关系一般不得转入村党组织。特别是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前夕及期间,必须停止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村党组织的接转手续。与企业解聘合同后,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或生活地党组织。

2、实行非公企业党员的双重管理。全面推广本地村企党员双重管理的做法,凡在本地非公企业工作、组织关系在村且难以转移的农村党员,要求在参加村党组织活动的同时,平时还要参加企业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村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发挥农村党员在村、企两地的双向作用。

3、加强对非公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对因不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