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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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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具有良好的协调作用。 人是社会化动物。尤其是现代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智力上,都很难以个人的形式来满足需要,只能以群体的形式来增强满足人们多种多样需要的能力。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把追求特定目标的人群按一定的社会规范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不断涌现。几百年来,这类社会组织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形式由初级走向高级。现在,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平均每100人就有一个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社会组织,即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已达134443个,另有民办非企业组织121343个。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社会组织具有服务的功能,为成员办实事;具有协调的功能,既能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也能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监督的功能,既监督上又监督下,尽管这种监督是柔性的,却是必需的;具有公证的功能,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这种“兼顾两头”的性质,决定社会组织要公正。同时,社会组织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有助于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的大思路有不少就来自民间组织。

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社会冲突各国都有。在社会冲突起于青萍之末时,最先觉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把只要用心解决就能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充当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起到减轻冲突影响的作用。

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不具备政府的职能,但它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应当起的作用。我们一直说,转移政府职能,转移到哪里去呢?一个重要的去处是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来承担“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有利于把“直接政府”变成“间接政府”。而“间接政府”的形成,有利于发挥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一直说,“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壮大起来。政府肩上有千斤重担,社会组织也能挑起八百斤,政府就可以做到“人少办大事”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应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