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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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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各项职责

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部署中进一步指明了深化劳动保障体制改革、探索完善劳动保障制度的方向,尤其是在扩大就业方面,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党的十七大召开前不久,主席签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近年来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转化为国家意志。

党和国家的这一系列部署紧密关联、相互呼应,是对扩大就业在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新概括、新总结。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识和理解这部法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贯彻和实施这部法律,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我国更是各级党委、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确保了就业局势稳定和民生持续改善。但还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大、农业富余劳动力规模大、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大,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存在。就河北的情况看,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劳动力大省、农业劳动力大省,这一问题相对其他省份更为突出。

对于就业问题,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等内容,使亿万家庭对孩子就业、对未来美好生活充满了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等等,这些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法定职责。这些直接关系民生的政策,也是党和国家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策能否全面执行,关系党的威信,关系法律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在职责履行、工作安排上细化到位。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和职能任务,抓紧解决政策落实、基础建设等方面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及早谋划,在2008年的工作计划、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安排。二是妥善解决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确保现行政策继续有效运行,政策内容不缩水,支持力度不打折扣,并按照法律要求进一步扩展政策范围,能够普惠的尽量实现普惠化。三是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符合或者需要完善的,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四是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特别是要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又做出明确规定的对困难群体提供援助服务、确保城市“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项帮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确保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责落实到位、政策衔接到位、公共服务到位,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十七大带来的福祉,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更多更好的变化。